广西卫生科教管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广西卫生科教管理学会(下称本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Health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GHTEMA)。
第二条 本学会是广西医药卫生科教工作者自愿组织的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学术团体,是促进我区医药卫生科技教育事业发展 和繁荣的重要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科教兴国、科教兴桂的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实施继续医学教育的思想,促进科技与医学实践相结合,为广西医药卫生科教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的业务指导,学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科学情报研究所,办公地址:南宁市东葛路20-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负责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的实施办法制定、颁布、管理、组织评审、奖金与奖状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会员进行学术研讨、学术报告及举办医学科技成果展览、科学考察等活动。
第七条 组织开展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推广国家级项目及卫生部面向农村及基层单位的十年百项计划项目及其他适宜医疗卫生技术项目。
第八条 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在职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职业教育、执业培训以及其他与本学会相关的业务。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九条 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成为会员单位,会员单位负责人为本学会会员代表。个人会员由所在单位提交申请书,并盖章推荐,由本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为:享有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享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参加本学会的业务活动;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的义务为: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员在学会内承担的工作任务;参加本学会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按期交纳会费;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学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行为者,须经会长、副会长审批,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第十三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西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制定和修改本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本学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区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职权: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审批、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共同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本届卸任会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可设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学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有关部门资助;在本学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学会基金;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奖励资金发放和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学会的经费管理:本学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医学科学情报研究所会计人员为本学会财务人员;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本学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学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财务审计;本学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学会章程进行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查同意,到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学会2003年 月 日第一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学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