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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港市重新确认为“自治区卫生城市”的公示

作者:广西卫生信息网  时间:2008-12-31 11:43:31  来源:广西卫生信息网  点击次数:

 

2008年12月22-23日,自治区爱卫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贵港市“自治区卫生城市”进行复审,复审组认为,贵港市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巩固自治区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推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了卫生防病工作,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文明卫生意识,整体卫生水平达到了新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为了保证自治区卫生城市的质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自治区爱卫会决定从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4日对贵港市重新确认为“自治区卫生城市”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可于2009年1月4日前,署真实姓名,以信函形式向自治区爱卫办举报,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举报内容要求真实。

通讯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卫会办公室

邮编:530021

 

 

 

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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